案号 : (2007)南民执字第219号
案件名称 : 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胡福保、胡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南昌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01-08
公开日期 : 2016-12-20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南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福保、胡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的(2006)南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福保只履行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查,被执行人胡福保、胡志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南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万小平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文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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