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即执字第1272号
案件名称 : 邱春梅与矫恒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即墨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07-07
公开日期 : 2016-02-23
当事人 : 邱春梅,矫恒亮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邱春梅。被执行人矫恒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春梅与被执行人矫恒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7547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即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修仕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