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柱与梅佳、何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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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615号 案件名称 : 王安柱与梅佳、何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615号

案件名称 : 王安柱与梅佳、何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9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王安柱;梅佳;何梅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15号原告王安柱,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西贺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焦鹏涛,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佳,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第十棉纺织厂退休工人,住。被告何梅,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赵长军武术学院教师,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莹政,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陕西助残印刷厂厂长,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柱与被告梅佳、何梅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柱于2007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军义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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