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房屋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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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房屋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房屋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17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王茹新,李文斌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茹新,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秦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斌,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3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李文斌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兴宇,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茹新之委托代理人刘秦伟,被告李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李兴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茹新诉称,自己与所在单位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签有集资建房预售合同,且按约交纳了购房款,单位也按约将该住房钥匙交付与自己,而被告强行占住该房,并安装了防盗门,进行了装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被告立即腾出该房,并恢复原状。被告李文斌辩称,讼争之房系单位西光厂于2000年5月23日卖与自己所有的,2000年6月,其已向西光厂交纳了该房70%的购房款,原告所购买的并非该房,自己住进该房也未见过原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茹新原住本市东郊XX街坊XX号楼X门X层XX号。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西安西北光电仪器厂(现称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对14街坊部分楼房进行拆迁,组织拆迁户公开选房、购房,原告选择了西光新村XX号楼X门X层的一套住房,并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该房70%的购房款,被告西安西安西北光电仪器厂(以下简称西光厂)厂发(2000)60号文件精神,选购了本市XX街坊XX号楼X门X层XX号住房,按照西光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职工购房付款通知,交纳了70%的购房款。后西光厂因故决定对西光新村11号楼只建6层,收回了原告原购房合同,并重新与原告签订了XX街坊XX呈楼X门X层XX号的售房合同。2002年1月5日,被告住进了XX街坊XX号楼X门X层XX号。原告于2002年元月25日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当日西光厂将上述XX街坊XX号楼X门X层XX号住房钥匙交与原告,原告拿到钥匙后即准备装修,发现被告占用住房,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于2002年4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交款凭证、付款通知书、西光集团成本价集资建房预售合同、住房通知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之XX街坊XX号X门X层XX号住房产权系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在原告与产权单位变更购房合同前已交付了该房70%的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权单位亦未提出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腾出该房,恢复原状,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茹新要求被告腾出本市XX街坊XX号楼X门X层XX号住房,恢复原状之诉。诉讼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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