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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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230号 案件名称 :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230号

案件名称 :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24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田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在本市上城区庆春路电信大楼门口,窃得被害人邵某的菲利普TDP6122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40元)。被告人骑车离开现场后,被巡逻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驶证、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发行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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