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4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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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176,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________年开始________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请依法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20xx)苏仲裁字第403号裁决;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工程款为固定总价240万元。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仅于20xx年8月15日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剩余220万工程款一直未付。

为此,申请人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22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案经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xx年10月28日作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凭证书复印件,认为挂靠在申请人名下的徐炳林、徐炳元已与被申请人结算完毕,该二人行为应由被挂靠的单位承担,故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结算完毕,由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_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六)项的规定及《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规定的”,依法应予以撤销。

1、苏州仲裁委员会在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就认定其效力,并据此作出裁决,违反了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作为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双方是否已经结算并终止合同的证据,被申请人竟然没有提交原件,而仅是从昆山市人民法院复印了另案的卷宗材料来证明其真实性,苏州仲裁委员会也仅凭这些复印件就认定了这些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一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昆山市人民法院(20xx)昆民二初字第3028号判决书中并未提及,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仅说明被申请人作为该工程的建设方,不应承担承建方所拖欠的材料款支付责任。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与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关系,因此,这些证据在法院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中根本没有体现。

事实上,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曾前往昆山市人民法院调阅上述卷宗,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给昆山市人民法院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因此,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时指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然加盖有昆山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公章,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被申请人把证据原件提供给了昆山市人民法院,仲裁庭应予核实上述材料是否复印自原件,但遗憾的是,苏州仲裁委员会没有进行核实就仅凭这些复印件就直接认定了这些证据的效力,申请人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已经违反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2、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系伪造而来。

首先,仅从被申请人提交的20xx年4月2日金澄机械项目部徐炳林、徐炳元与金澄机械厂孙建忠的《结算凭证书》复印件就可以看出,该协议书徐炳林、徐炳元系一人所签,而且,在该结算书中擅自添加了“余额结清,债权债务和金澄机械厂无关”字样。

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复印件上的“徐丙元”签字与前述《结算凭证书》中徐炳元签字并非同一人所签,而且,把“炳”字都写成了“丙”。在被申请人提交的多份收条复印件中,徐炳元的签字与上述也都不一致。

再次,既然,在上述《结算凭证书》中双方余额已结清,怎么又会在20xx年5月8日由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呢?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系伪造而来。

3、苏州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因此所作出的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还提交了如下相关证据:

1.申请人在20xx年5月22日进行屋面泼水、淋水、蓄水的试验记录;

年5月9日---20xx年6月13日进行钢结构施工的记录;

年7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的所有工程均为申请人施工的证明;

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合同并不存在所谓的终止问题,但苏州仲裁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枉法裁判,从而作出错误的裁决。

综上,申请人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份裁决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申请人:x公司

注册号:

住 所:上海市x区路号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

电 话:021- 手机:

被申请人:

注册号:

住所:北京发路号中心层x室

法定代表人:

电 话:010-

手 机: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x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x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x年7月29日及x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申请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XX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xx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____份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7篇

申请人:A公司

注册号:AAA

住 所:xx市A区A路A号A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A

电 话:021-A 手机:A

被申请人:B

注册号:B

住所:xxB发B路B号B中心B层B室

法定代表人:B

电 话:010-B

手 机:B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_思迁数码_)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_《购销合同》_),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20xx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xx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20xx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20xx年7月29日及20xx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8篇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备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约束仲裁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二是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交仲裁,是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内容。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程序法上讲,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者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者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四是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条款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五是仲裁规则,一般说来,仲裁条款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即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我国涉外仲裁协议与国内仲裁协议都必须满足该实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仲裁协议都将因内容不具法定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在涉外仲裁的实践活动中,协议缺少法定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仲裁协议、解释仲裁协议等途径来使仲裁协议完全,从而获得效力。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条款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讼。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能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通过仲裁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反之如果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则整个仲裁过程得不到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努力会付之东流,全部落空,仲裁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当事人不予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国际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作出国(地区)申请执行,则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我国,都给予外国裁决以及在该国作出的涉外裁决的强制执行以特殊的地位。

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是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调整。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纽约公约》在145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纽约公约》共16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第一条第三款),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并得到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强制执行

我国1995年仲裁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_境内,他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实践中,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境外得以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按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的方式处理,或者认为仲裁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执行。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9篇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包国忠,电话:________________133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执行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给申请人拖欠工资、通讯费午餐补助、等款项共计_____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请求强制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_____年11月至20_____年3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做出______劳仲裁字[201______]第0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以上请求均是终局裁决),现在裁决书已经生效,并且规定的履行期限(生效后七日内)已过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xxx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时间: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工资_________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申请人:A公司

注册号:AAA

住 所:xx市A区A路A号A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A

电 话:021-A 手机:A

被申请人:B

注册号:B

住所:B发B路B号B中心B层B室

法定代表人:B

电 话:010-B

手 机:B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20xx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xx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20xx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20xx年7月29日及20xx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申请人:_________

一家_________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_________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______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见附件第3至第5页,公司授权及护照)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______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义乌市______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_____依据

申请人_________Co.与被申请人义乌市_________进出口有限公司于_________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_____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_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_____……_

_____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_____而发生的_____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_____费。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

附件:

1、第1至第2页,申请人在阿联酋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第3至5页,_________的身份证明

3、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身份证明

4、第9至10页,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5、第11页,货物买卖合同

6、第12至第16页,付款凭证

7、其他证据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一)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出现背景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实质是临时措施的问题,它解决的是“在仲裁庭组建前,当事人如何向仲裁机构申请临时救济”的问题。因此,在讨论紧急仲裁员制度之前,笔者拟先对临时措施进行一个概括的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主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作出和执行,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持有的证据或正在从事的行为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①按时间分类,临时措施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仲裁中临时措施,即临时措施的时间仅限于仲裁程序开始后已组成仲裁庭至仲裁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另一种是仲裁前临时措施,即临时措施的时间在仲裁程序开始前。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分配模式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实质是临时措施的问题,根据各国仲裁立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临时措施的权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法院专属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庭都无权该措施,而法院则是该措施的唯一主体。这种模式以意大利、奥地利和我国为代表,如 1994 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818 条规定,“仲裁庭本身不得扣押财产,也不得采用其他临时保护措施”;第二种是仲裁庭和法院并存模式。这种模式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临时措施权力分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事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但向不同的主体申请临时措施的时间有所差别。按照大多国家仲裁立法来看,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庭组建后,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若想要申请仲裁前临时措施,则只能向法院申请。那么这时候,便出现了本文前言中所提到的问题,即在不希望法院参与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法申请仲裁前临时措施。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紧急仲裁员”制度,即是为了解决在仲裁庭和法院并存模式下,当事人无法向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临时措施的问题。为了解决在法院和仲裁庭临时措施权并存的模式下,如何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这一问题,国际上一些仲裁机构也曾做了一些努力。1990 年,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了“仲裁前裁判员制度(the Pre-ArbitralReferee)”。该制度是为处理仲裁庭组建前发生的一些紧急情况而设的,与本文所要介绍的紧急仲裁员制度不同,该指引的相关规则并没有规定在 ICC 的仲裁规则之中,而是自成体系,但该制度的适用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除此之外,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DR”)和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也颁布了类似于”thePre-Arbitral Referee”的制度,但似乎也不受到争议当事人的青睐。①2006 年,ICDR 修改了其仲裁规则,在 37 条中作出了“关于当事人如何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这是紧急仲裁员制度第一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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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运行及执行问题

(一)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运行程序介绍

关于紧急仲裁的申请时间,总结目前几大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有在向仲裁机构提交争议案件之后(或同时),才能向机构申请紧急仲裁,如,《SIAC2010 新仲裁规则》附件一,第 1 条,“当事人需要紧急救济的,可以申请紧急临时救济。当事人在提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应当提交紧急救济书面申请”;另一种是在将案件仲裁申请提交到仲裁机构之前,即可向相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临时措施,如,《ICC2012 新仲裁规则》附件四,第 1 条第 6 款,“除非紧急仲裁员认定有必要采用更长的时限,否则,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后十日内,如果秘书处未能收到请求人交付的仲裁申请书,则院长应终止紧急仲裁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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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申请人:

一家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见附件第3至第5页,公司授权及护照)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幢x号x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于x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_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现根据《_仲裁法》,依据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恳请贵会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说明(包括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申请事项,主要看劳动者案件的`具体情况,格式很简单,关键是能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写一份最大程度维护你合法权益,并能胜诉的申请书。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19篇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

1.解除合同,返还反诉人的货款__________元。

2.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济南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两笔加工承揽合同。虽然被反诉入在签订合同后,向反诉人提交了[[机器设备]],但是其机器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被反诉人工作人员的多次维修,机器设备仍然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反诉人巨大经济损失。反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济南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反诉人有权拒付设备款,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0篇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仲裁劳动争议。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仲裁员的具体任职条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省属驻长沙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长沙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

地、州、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的范围,由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条 下级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二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应当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根据,但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仲裁员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仲裁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有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函告委托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又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期满未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调解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案,逾期则视为调解不成。

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调解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并设立1名书记员。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审理。

第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依法需要回避的,按下列权限决定:

(一)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决定;首席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二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仲裁裁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

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2篇

申请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3篇

申诉申请人:广州(市)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市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诉人:张____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35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______年10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______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______年10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35万元的损失。

敬礼!

______(市)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和计经委(经委)的负责人各一名,共三人组成,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仲裁处、科、股为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中可包括由总工会、计经委指派的兼职仲裁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仲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省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确认资格。

第六条 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省辖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劳动争议。

省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当事人对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

其他劳动争议由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如果认为处理某一劳动争议不适宜,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其与某一劳动争议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企业工会或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从争议事实存在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超过本条规定的时间,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决定受理,并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说明。

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出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权勘验现场和对物件作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办理有关仲裁事项,被委托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委托人的活动应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注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仲裁委员会对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调解,可本着就地、就近、迅速的原则,委托仲裁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仲裁人员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制作调解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生效。

第十五条 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前三天将仲裁时间、地点、仲裁人员的姓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仲裁。

第十六条 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以授权仲裁办事机构仲裁,由仲裁工作人员三人合议进行。

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应经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可以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同时报告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复议。

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一同到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仲裁办事机构处理简单劳动争议,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就地调查和调解。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终结,应向当事人宣读仲裁决定,并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以专人或挂号信函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_民事诉讼法》(试行)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当在四十五日内终结,需要延期的,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复议劳动争议,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可以径行裁决,也可以按原仲裁程序仲裁。

仲裁委员会复议后认为原裁决正确的,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裁决。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复议后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裁决后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的,应执行裁决;当事人在复议裁决后规定期限内不的,应执行复议后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劳动争议,企业行政的决定依据不充分,职工又不适宜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的,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给予职工适当的经济补偿,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关于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者,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或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是否受理,由接到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成员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使用_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收取仲裁费,仲裁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5篇

申请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6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__________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__________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_______年开始_______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了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__________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上海仲裁委员会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7篇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企业登记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部分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 日通过应聘或朋友介绍的方式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工作,月工资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是否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注明离职原因。

申请人:

时间: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8篇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xx**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29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区_路_号_号楼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21-_手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北京_发_路_号_中心_层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20xx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xx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0篇

_____请求:_______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_____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

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_________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_________市_____委员会

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1篇

申请人:Co.

一家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见附件第3至第5页,公司授权及护照)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幢x号x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Co.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_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现根据《_仲裁法》,依据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恳请贵会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2篇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

1。解除合同,返还反诉人的货款_____________元。

2。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济南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两笔加工承揽合同。虽然被反诉入在签订合同后,向反诉人提交了[[机器设备]],但是其机器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被反诉人工作人员的多次维修,机器设备仍然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反诉人巨大经济损失。反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在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反诉人有权拒付设备款,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3篇

申请人:xxx。

一家XX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XXXXX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见附件第3至第5页,公司授权及护照)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xx幢x号xxx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xxx,xx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xxx,xx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xxx,xxx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现根据《_仲裁法》,依据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恳请贵会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4篇

「摘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司法审查范围过宽,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重新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且仲裁裁决对之不能预先排除。两种司法审查制度存在重合和冲突,缺乏有机协调,笔者提出了修改相关立法的建议。

对国内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本文不涉及)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前的监督,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裁定。《_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1] 司法审查既包括《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也包括《_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经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予以撤销的制度。

(一)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之争

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称为程序审查。这种观点似有不妥。该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也不属于实体法的范围。因为,这三项审查一方面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另一方面也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判断从而有别于实体内容。应该认为,上述规定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

上述主张的理由是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概念的认识。尽管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在理论界尚存分歧,[2] 但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开庭和作出裁决、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规则。实体内容,则是指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有关证据、事实与实体法。

第58条第3款,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属于实体方面的审查。“公共利益‘,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通常都是指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乃至私有财产、财产继承,皆属于公共秩序。[3] 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因此,《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司法审查不仅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是全面的综合审查。

2、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司法审查范围的适当性

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内法、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一般将下列事项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争议的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当事人无陈述机会,缺乏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程序不当或违法,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员欺诈、受贿渎职,裁决形式缺陷,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等。[4] 即通行的立法例都是对仲裁裁决的非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涉及的实体审查仅以公共政策为限。[5] 可以看出,司法审查范围狭窄、法院监督和干预作用弱化,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实践的一般规律。

我国人民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司法审查的范围过宽,既包括程序,也包括实体,与国际通行的规则不符,人为地和不适当地区分了国内和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范围。为此,有的学者建议,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限于:(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5)仲裁决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断行为的;(7)裁决是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6] 这种观点以程序内容为司法审查的核心,具有借鉴意义。同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据时,应当依裁决的实体内容而非程序内容作出判断;当仲裁裁决违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不必囿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可依职权主动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与纠正。

(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

《仲裁法》对此没有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的审理程序也不一致。通行的做法是只经书面审理便作出裁定(书面审方式);但有的则进行公开开庭听证,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后再作出裁定(听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是关于书面审方式的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只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能被认为是上诉案件,适用书面审理方式不能以该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听证方式在《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均没有规定。从法理上讲,听证类似于庭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开庭审理前是否交换证据,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直接涉及民商事争议,只有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其目的是为了撤销业已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不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制度。

有的学者提出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的设想。即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 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进行抗辩,然后由人民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7]该观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不完全协调。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却不能适用。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可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因此,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也不太妥当。

笔者认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取决于两个前提:其一,保证仲裁的效率性和公正性;其二,司法审查是保证仲裁公平正义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必要手段和保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以此为价值目标或取向。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应为特别程序;以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采用听证方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举证和质证,合议庭进行认证,进行庭审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不适用调解;合议庭在合议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三) 重新仲裁制度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1在何种情形下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法》没有作具体规定,通常由人民法院来掌握。一般认为,对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8] 有的学者还认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也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9] 但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属于仲裁庭无权仲裁的情况。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不能使仲裁庭取得仲裁的权利,因此,该情形下不能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2仲裁庭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审查新裁决?

仲裁庭重新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全部改变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纠正了原裁决的程序错误,裁决结果不变;三是仲裁庭仍坚持原裁决意见,程序和实体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只要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了新的裁决,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撤销案件,而不能直接对该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撤销新的仲裁裁决。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如果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应执行的法定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裁定予以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一) 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与《仲裁法》第58条相比较,我们会发现两个方面的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上述不予仲裁裁决的两种情形属于实体审查,不符合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问题,不应进行实体审查和法律审查。否则就是赋予法院以全面审查和否定权,导致“一裁终局”成为一句空话,造成事实上的“一裁一审”。

(二) 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法院的实体审查?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据裁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这两个方面的实体审查?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如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被申请人就无法证明该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有无错误,人民法院也就无法进行对仲裁裁决实体及适用法律方面的司法审查。[10]

但《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能否实际产生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效果,是个很大的疑问。笔者认为,仲裁裁决中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因为,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预先排除适用。此其一。在执行程序中,只要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即应当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此其二。尽管裁决书中没有写明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阅仲裁卷宗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此其三。因此,仲裁裁决不能预先排除法院的实体审查。

三、两种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

撤销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实施司法监督的主要手段。但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的功能,是仲裁理论及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 两种制度的冲突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种制度的冲突所在。

相同点:1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2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四项是完全相同的。3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予以执行),或者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4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式相同。即当事人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区别:1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可以是仲裁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主体只可能是裁决对之不利的当事人(被申请执行人)。即二者的侧重点不同,撤销裁决同时兼顾胜诉方的利益,而不予执行侧重于败诉方的利益。2申请时间不同。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是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前提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败诉方在执行程序中提出。3司法审查的范围有一定不同。撤销裁决的两种法定情形“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在不予执行制度中规定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作出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予执行程序中,无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两种制度存在的冲突:

冲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不予执行案件,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基层人民法院也可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可以对裁决所依赖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却无此权利。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两种制度分别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两部不同的法律中,立法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协调。

冲突二,两种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各自为战”、互不干涉。不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出现何种法律后果,仍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同时,由于两种制度的审查范围并不相同,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不予执行来得彻底。这样就造成了法院的重复劳动,也使得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形同虚设。

冲突三,如上所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是否予以执行取决于对程序、实体和法律等方面的司法审查结果,而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只能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这一状况既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

(二) 解决办法

有学者指出,鉴于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这两种司法救济手段自身的特点以及现有立法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建议以前者吸收后者,使撤销裁决 作为仲裁司法监督的唯一救济手段。但其审查范围不包括实体和法律审查。[11]

有学者建议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那些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归入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由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查。但保留不予执行程序,将之限制在审查仲裁裁决有无违公共利益这一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12]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并有所修正。理由是:其一,两种制度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方面存在重复,将相同的内容进行合并没有立法技术上的障碍,合并后不但不会失去司法监督的功能,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其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当属审判程序解决的问题;而申请不予执行案件则由执行程序解决。这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和审执分离原则,将两种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相同的部分并入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应是理性的选择。其三,不予执行制度仍有保留的必要,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应当有配套的不予执行制度以实施公约的规定。随着中国加入WTO,将国内、国际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并轨已是大势所趋。

四、立法建议

建议一: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将仲裁法第58条修改为: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失效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5) 仲裁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断行为的;

(7) 裁决是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

(8) 裁决所依据的民事或者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该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的实体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论当事人申请与否,应当裁定撤销。“

建议二,删除仲裁法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建议三,将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修改为: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已被撤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建议四,将仲裁法第61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

参考文献

[1] 江伟 李浩。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J]。法学评论,1994(4)。

[2] 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J]。民商法论丛,1994(1)。49—50.

[4] Se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the Court, the Parker School of Foreign and Comparative Law(1990),Table of Content ;See Intl. Handbook on Comm. Arb.

[5] 翁晓建。二种意见,四个焦点[J]。民商法论丛,2001(2)。356.

[6] 翁晓建。二种意见,四个焦点[J]。民商法论丛,2001(2)。370.

[7] 李建忠 聂士洲。如何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N]。.CN(人民法院报),2001-3-29.

[8] 孙忠恕。重新仲裁不同于法院二审[N]。.CN(人民法院报),2001-3-29.

[9] 黄进 徐前权 宋连斌。仲裁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 江伟 李浩。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J]。法学评论,1994(4)。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5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_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_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6篇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_劳动法》和《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含固定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和外籍员工。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参加人不得有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妨碍劳动争议处理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其职责是:

(一)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协助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调解委员会接受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总工会 (或者行业工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设有分厂 (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 (总公司、总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 (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 (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厂长 (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本企业或者需要调整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另行推举或者指定。

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 (市、区)总工会和仲裁委员会备案,并在企业公布。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向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的,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调解委员会的兼职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行政应予支持,按出勤对待。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十六条 省、市 (地、州)、县 (市、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依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地方总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总数必须是单数。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组成人员数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

(二)讨论决定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三)领导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监督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五)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仲裁员和仲裁庭的联络工作;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

(四)开展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咨询;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

仲裁委员会在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同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经济综合等行政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仲裁委员会成员可以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与专职仲裁中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不得因此减少其工资、资金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 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 (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属于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十四条 市 (地、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经市 (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中发生的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省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前款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成都市和重庆市可以规定由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具体划分管辖范围。

第二十五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成都市市区范围内经国家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也可以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的或者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其间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五章 仲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或法定人、指定人可以委托一、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受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人的,由仲裁委员会其指定人参加仲裁活动。

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

继承人在二人以上的,由其协商推举一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 会指定一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不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或者提不出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或者专家鉴定。

第七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理由不成立的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条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人数提交副本。申诉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诉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退回申诉人重写或者补正,申诉人不重写或者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或者在申诉人重写申诉书或者补正欠缺后的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章 审理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由仲裁庭具体负责。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并另行指定一名书记员。

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人事行政部门的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庭。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第四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仲裁程序。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由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当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章 文书送达

第五十六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职工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用人单位的,可以交其负责接收文件的人签收。

第五十八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九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 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受送达人是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仍无反应的,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给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发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提供虚假情况;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

第六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不受理的,上级仲裁委员会可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收受贿赂,,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轻微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_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_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六十六条 仲裁文书格式由四川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7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__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终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_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8篇

申诉人:周,性别:,住所地:,身份证:,电话:;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___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份

2、本申请书副本份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39篇

申请人:____

被申请人:___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0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

2. 支付违约金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 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 元(大写 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

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 计算,共计 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1篇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____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________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2篇

_____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_____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_____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_____所依据的_____协议)

______________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3篇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已经受理。由于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予准许!

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4篇

申请人:Co.

一家国的公司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申请人代理律师: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xx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xx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幢x号x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Co.与被申请人xx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于x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_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现根据《_仲裁法》,依据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恳请贵会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件:

1、第1至第2页,申请人在阿联酋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第3至5页,身份证明

3、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身份证明

4、第9至10页,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5、第11页,货物买卖合同

6、第12至第16页,付款凭证

7、其他证据

申请人:

年 月 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5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申请关于劳动关系的_____申请。

事实与理由:

你单位受理的张_________儿子_____________与我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的_____申请,在_____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方提供称具有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证明”有异议,认为该“证明”是无效证明;也不能作为证据。

而该证据是认定张_________与我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现我公司已经对该份“证明”的效力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法院也已经受理;该民事诉讼直接会影响到_____结果。

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会提出中止_____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46篇

我国的仲裁机构刚刚起步,把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仲裁规则相比较,相信可以找出利于我国仲裁机构发展的方面,下面就分别比较我国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规则的异同: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一)按照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仲裁程序会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而仲裁委员会同意受理该仲裁申请并再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时仲裁程序才正式开始。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是规定当事人要采取仲裁方法解决纠纷时要先向其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各种意义上均被视为仲裁程序开始的口期。

(二)我国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应该清楚写明下列事项,一共分为三种,一是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二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三是证人证据的相关信息。而国际商会仲裁院不但规定了申请书中要包含以上几项,还要写明寻求救济的具体金额、法律适用的选择、仲裁语文的选择等事项,十分的具体详细。

(三)在我国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因为受理的案件常常是跨国性质的,所以其选择的方式也必然是符合跨国特点的,主要是通讯或电信方式。同时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快捷性和民间性,国际商会仲裁院同大部分的国际性仲裁机构一样,摒弃了通过领事和外交途径送达或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在保全措施方面,在国际商会的仲裁中,临时措施的采取更为灵活。国仲裁庭命令的临时或保全措施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采取措施的对象也不限于是争议事项的标的,只要与案件有关即可:无论仲裁庭组成与否,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其可向仲裁庭提出保全申请并由仲裁庭命令采取,也可向管辖法院申请采取此等措施。通过对比二者在申请与受理程序规定方面的异同,可以看出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于受理案件的标准比较低,而在具体仲裁事项上要求很高,这既是为了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以较为便捷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严格责任,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与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我国仲裁法律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在实践中也都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不组建三人以上的仲裁庭,同时也都规定了对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要予以确认,但是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确认制度比较特殊,只有仲裁员在经过仲裁院的确认后才能具备资格。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主要作用是要求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公正,给与双方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除此之外对于仲裁庭几乎没有限制。因此仲裁庭有着可以选取任何方式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权利。

(三)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我国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还因为在我国国内仲裁居多,仲裁地点大部分都是国内城市,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是世界性范围的,可在全世界各地进行,也因此在仲裁开始时要首先确定仲裁地点。

(四)在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排斥友好仲裁,但在实践中基本不会使用,也是我国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领域。而国际商会仲裁院早在成立之初就在仲裁规则中肯定友好仲裁,并在实践仲裁案例中广泛使用。通过对比二者在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规定方面的异同,可以发现国际商会仲裁院给予了仲裁庭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仲裁规则只是一个简单的框架。

三、仲裁审理和判决

(一)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何种仲裁方式,一般比较偏向书面审理,这既可以节省时间金钱,比较快捷,又可以为当事人减少来回行程的负担。

(二)在生活中,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略有不同,一般是在四个月以内作出。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则具体规定了要在六个月以内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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